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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卧涛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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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2
  • 公司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合肥市高新区国信大厦11楼
  • 姓名: 闻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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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国家下发修订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之评分标准和申报基本条件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
  • 发布日期:2017-07-18
  • 阅读量:354
  • 价格:500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wotao20167955
  • 产品数量:5.00 个
  • 包装说明:精品化
  • 发货地址:安徽合肥  
  • 关键词:企业中心,技术中心,研究中心,科技中心,科学研发,国家政策

    2016年国家下发修订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之评分标准和申报基本条件详细内容

     安徽卧涛 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为您提供2016年修订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0551-65322108,,Q_Q-2885582000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章总 则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 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 新能力提高。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 5 月 31 日。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着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
    
    业良好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着;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条 地方**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
    
    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 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 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等综合评估, 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国家发展改
    
    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地方**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三章 运行评价
    
    *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地方**主管部门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的 5 月 3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内,向地方**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四章 鼓励政策
    
    *十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十七条 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五章 监督管理
    
    *十八条 地方**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30 日前,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每年对地方**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二十条 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情况确认后,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
    
    担保放行的有关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款征免手续。
    
    * 二十一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 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地方**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 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二十二条 地方**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十四条 因本办法*二十三条*(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二十三条*
    
    (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二十五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六条*二款*(一)项、*二十三条*(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
    
    *六条*二款*(二)项、*二十三条*(六)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税务总局另行确定。
    
    *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向地方**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53 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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