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法在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中的应用 在组合发明中,进行组合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哪个技术方案更接近组合后的技术方案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组合发明而言,并不存在较接近的现有技术。因此,在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时,不能完全照搬“三步法”。但这并不是说在组合发明的判断过程中,“三步法”就完全不适用了;相反,在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时,三步法的原则和思想的效力还要**《**审查指南》的Ⅱ。Ⅳ-4.2部分给出的根据上述显而易见和非显而易见的组合来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的参考判断方法,只是需要在实际判断过程中作相应的调整即可。 首先,对于三步法的*1个步骤:确定较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组合发明并不存在较接近的现有技术,因此,在根据三步法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过程中,将该*1个步骤省去。 其次,对于三步法的*2个步骤: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组合发明而言,其区别特征通常为技术方案之间的组合关系,因此,在该步骤中,可以根据技术方案之间的组合关系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根据该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最后,对于三步法的*3个步骤: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对于组合发明而言,这一步骤基本涵盖了《**审查指南》的Ⅱ。Ⅳ-4.2部分给出的判断组合发明创造性时需要考虑的另外两个重要因素:组合的难易程度以及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 更多**资讯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