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 策 精 选 安徽省发展民营经济**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 2016年5月 说 明 根据王学军书记、李锦斌省长4月1日、2日在《佛山市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情况报告》上的批示精神,我们在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梳理近年来国家和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政策,从促双创、降成本、助融资、拓市场、强**等五大方面精选政策“干货”29条,并制作了政策咨询联系表,旨在方便企业“按图索骥”,充分享受政策,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精选 一、促双创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省财政较大幅度增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规模,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设备补助等方式,引导企业开展适应供给侧改革、消费需求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降本增效等。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售价的10%分别给予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补助,较高100万元。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过500万元;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省里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补助支持。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需求,企业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60%,省给予不**20%的补助;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皖转化科技成果,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较高补助不**过100万元;每年扶持30个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省专项资金对每个科技团队出资参股300-1000万元;对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险种,省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 (三)鼓励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各地在高校院所、开发园区周边等创新资源密集区建设众创空间,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省、市或县(市、区)分别给予10-30万元补助。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办公厅》(皖办发〔2015〕61号) (四)推动技术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补助,较高不**过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较高不**过200万元。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 (五)支持创业培训活动。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有意开展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后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 (六)支持大学生创业。推动实施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补助。每年支持新建4-5个青年创业园,培育1万名以上大学生自主创业。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号) (七)打造系列创新创业活动品牌。高规格举办中国(安徽赛区)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创新创业大赛、“赢在江淮”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以及全国“双创”活动周活动。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号) (八)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可在创业地申请较高额度1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银行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扩大“青年之星”信用贷款试点,创新“债股联投”新方式,为创业青年提供融资支持。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号) 二、降成本 (九)降低企业税费成本。2016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 (十)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产业导向、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依据相关税收法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过3个月)。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按照煤电联动机制,降低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0.0276元/度。实行工商企业用水基本水价同价。支持和鼓励大用户开展电力、天然气直接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各类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和社保补贴。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 (十二)降低企业登记成本。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试行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注册。积极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简化工作流程。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号) (十三)积极扶持农业企业发展。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农业种养殖企业生产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谷物、棉花、油料、蔬菜等农作物种植企业,以及生猪、畜禽、鱼类等养殖企业生产性用电,符合条件的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 三、助融资 (十四)设立续贷过桥资金。省财政安排10亿元,市、县(市、区)按不低于2倍配套,设立续贷过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 (十五)拓宽融资渠道。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较高不**过75万元。 条文出处: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 (十六)实施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出台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在全省推行“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由担保机构、省级及*财政、银行、县区财政按照4:3:2:1的比例,建立以风险补偿为核心的风险分担机制。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的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以下各类融资担保业务全部纳入“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省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建立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暂免收取再担保费。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安徽省人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 (十七)开展“税融通”业务。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税融通”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市县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 (十八)支持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改制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省和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政策执行到2017年。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省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70万元奖励,其所在地**相应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7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及所在地财政分别按**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金额不**过70万元。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 四、拓市场 (十九)支持进出口贸易。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对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未享受国家补贴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每美元给予0.02元以内的奖励。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支持开展国际产品认证、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对参加境外展会、考察境外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外贸平台、开展外贸综合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 条文出处: 《安徽省人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 (二十)推动企业“走出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海外投资、跨国并购,建立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以投资合作带动贸易、技术、资源等合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支持。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 五、强** (二十一)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对民营企业引进省外“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计划”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 条文出处: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 (二十二)强化人才支撑。鼓励青年人才来皖创新创业,所创(领)办企业属我省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的,择优给予10-50万元创业资助。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 (二十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给予1年的5项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就业3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至1万元补助。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金。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 (二十四)大力促进和稳定就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金额不**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职工安置补贴。2016年,对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250元给予就业创业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转岗培训,给予200-13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 (二十五)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企业,获得中国**商标和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省**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条文出处: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 (二十六)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建设3层以上标准化生产性厂房的,在保证设施**的前提下,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租用**投资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 条文出处: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 (二十七)**重点项目用地需求。重大项目使用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标准调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其他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5亿元及以上,其他条件不变,并简化用地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实行建设用地计划预先下达制度,每年一季度按照上年度城镇农用地转用计划5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用地计划70%的比例预先下达到各市。对铁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暂时确有困难的,允许地方**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并在项目竣工时完成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补充耕地任务。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 (二十八)建立鼓励创业的**机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较低生活**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创业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条文出处:《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号) (二十九)支持创建企业品牌。获得**、省级、市级品牌的,分别由省**、市**、县级**给予资金奖励;对自主品牌出口的,由同级**予以资金奖励。实施品牌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入股等制度,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条文出处:《*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