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挖掘技术方案本质造成的权利损失 通常企业**管理人员通过**代理人是否对发明人提供的原始交底书进行挖掘来判断**代理人的服务质量。 a)通信中通过扩展通信协议实现发明目的 在通信专利申请中,常常会遇到通过扩展协议以解决技术问题。发明人在技术交底书往往仅仅公开了该协议扩展的字段。众所周知,单纯协议以及字段定义是智力活动规则,不是**保护的客体,因此如果单纯按着发明人给出的技术方案撰写权利要求或者与现有技术区别仅仅在于字段定义,则会被审查员以**法25条驳回。此类技术方案通过这样挖掘思路也许,如果从原理的角度挖掘,不依赖某个具体通信协议扩展,只是把某个具体通信协议的扩展仅仅作为具体实现方式而已。 b)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特别是用于商业上的发明 电子商务、银行及计费相关专利申请,发明人往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区别仅仅在于:通过计算机实现的商业流程、银行业务流程及计费流程的自动化,而所述的商业流程、银行业务流程及计费流程恰恰是人为规定,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同样往往被驳回。此类专利申请换个角度思考以避免被认为是智力活动规则,例如,着重挖掘数据处理,且只是该数据处理的技术方案应用领域可以是电子商务、银行或计费等。 安徽卧涛,专注科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咨询热线:0551-65301225 更多科技项目资讯请登录: